通城县教育局关于2014年教师资格证注册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规定和我省教师资格证注册工作的统一安排,我县2014年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注册工作时间安排:
1、教师网报时间:5月5日8:00—7月20日24:00
2、现场确认时间: 5月6日—7月25日(有效工作日)
3、注册教师公示时间:5月21日—7月27日
4、注册数据处理时间:5月27日—7月30日
5、注册数据上报时间:7月31日(有效工作日)。
二、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的对象
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与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教师。
三、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的条件。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师德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于2013年9月前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其教师资格可以与任教岗位不一致,但必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聘用为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与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签订有劳动合同。
(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且参加新进教师培训达到1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任教两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1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任教三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16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80学时);任教四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0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任教五年及五年以上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4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2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除达到上述条件外,任教满两年不到四年的,要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两个月;任教四年及以上的,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四个月。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师需出具到企业考察、调研和学习的证明。
(五)任教两年及以上人员每年年度考核须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四、中小学教师注册的程序
(一)教师资格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申请人网上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教育局组织各乡镇和县直学校审核材料。
(三)学校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材料(加盖学校公章)。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给出注册建议。注册建议应提前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和本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并按复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
(五)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五、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的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需提交的材料:首次注册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教育行政部门监制的《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或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编在岗教师需提交(一)、(二)、(六)材料,民办学校教师需提交(一)、(二)、(三)、(六)
2、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一)本校本次注册申请书。
(二)本校本次注册人员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
(三)本校本次教师近两年师德表现证明汇总表。
六、中小学教师暂缓注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七、暂缓注册人员的改正条件。暂缓注册人员经改正,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一)对于上述第六条(一)规定的情形,应继续修完尚未完成的培训学时,但应在尚未完成的培训学时基础上增加3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
(二)对于上述第六条(二)、(三)规定的情形,应当参加60学时的集中培训,其中,师德培训不少于16学时。
八、暂缓注册人员的改正时限。暂缓人员改正时限暂定为两年。暂缓注册人员必须在两年内达到注册的标准,否则,视为注册不合格。 九、中小学教师注册不合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
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材料的保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注册帖)。
十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定期注册结果可以与学校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具体办法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通城县教育局
2014年4月10日